所谓“大病医保”,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就是由政府从医保基金划拨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对参保人患高额医疗费大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报销”。
目前我市大病保险报销标准为,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在基本医疗费用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2万元以上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报销,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至10万元以下部分给付50%报销;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至20万元以下部分给付60%报销;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给付65%报销。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院出院结算时,只支付个人负担部分。住院报销部分和大病保险报销部分,由医院垫支。参保居民可通过医院打印住院发票及《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费用清单》、《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参保人住院费用结算单》了解费用结算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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