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关于调整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嘉政发〔2013〕93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13〕15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有关规定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2015年度市本级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820元/人/年,其中参保人员个人缴费290元/人/年,各级财政补贴530元/人/年[省市财政补贴292元/人/年,区财政补贴143元/人/年,镇(街道)财政补贴95元/人/年]。
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费按本市上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0.2%筹集,从居民医保基金中统一划转。
二、调整居民医保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在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原40%调整为50%;在未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15%;二级(县级)、三级(市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变;居民医保基金门诊年度最高补偿额不变。
三、增设居民医保长住外地人员就医结报办法
长住外地3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安置备案手续,其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可选择4家)发生的医疗费用,视同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报销。已办理异地安置备案手续的,3个月后方可撤销。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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