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xx〕293号》规定:
一档参保居民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80%、60%和40%,
二档参保居民在一档基础上相应提高5%。全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一档8万元,二档12万元。重医附一院为三级医院,因此你母亲在重医附一院住院符合医保报销的费用,在800元的起付标准以上,一档报销40%,二档报销45%。至于本次住院医保具体能报销多少,要根据医院使用的药品和诊疗项目而定。
二、从20xx年1月1日起,我市居民医保实行了大病医疗保险,在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后的自付费用超过一定起付标准后,再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给予医疗费用补偿。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xx〕214号)规定:
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包括新农合)的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报销比例分三段累计进行补偿:起付标准10万元(含)以内、10万—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分别报销40%、50%、60%。目前起付标准为11000元,全年累计补偿大病保险待遇最高限额为20万元/人。
三、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报销的医疗费用,在办理出院结算时实行联网直接结算报销,参保人只需要支付医保基金和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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