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人社办发〔2017〕252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以下简称国家2017版目录)和《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精神,为保障我区广大参保人员权益,现就执行国家2017版目录、国家谈判药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执行时间
将国家2017版目录和国家谈判确定的药品全部纳入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二、执行范围
(一)国家2017版目录药品全部纳入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药品使用限制和凡例中的解释内容不作调整。
(二)国家通过谈判确定的36种药品,全部纳入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照乙类药品管理。各地可按照要求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确保合理用药。
(三)目前属于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但没纳入国家2017版目录的药品暂时执行原支付政策。其中国家2017版目录剔除的国家2009版目录药品,以及国家谈判药品中未谈判协商一致的药品,不纳入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三、有关要求
各盟市要在2017年8月31日前,组织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做好目录比对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按时执行新的药品目录。同时,为做好我区2017版药品目录调整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按照国家规定程序遴选增补药品,于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
国家2017版目录和36种谈判药品目录请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shehuibaozhang/zcwj/yiliao/)。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联 系 人:岳峰
联系电话:0471—6945177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7月28日
“内蒙古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事宜的通知”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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