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省政府、省政协的相关工作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出台了《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121号)中明确提出要“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范围”。省政协《关于进一步加大广东重度听障儿童救助力度的提案》(第20160384号)建议“将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据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启动了《通知》的起草工作,从三个方面对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作了明确。
一、明确人工耳蜗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用材料类项目。根据原国家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中“对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各省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的规定,在我省的权限范围内明确了人工耳蜗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用材料类项目。
二、明确人工耳蜗的支付范围。参考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工耳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同时考虑临床的实际效果,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将范围确定于18周岁以下(7周岁以上具备一定听力言语基础)的重度或极重度语前聋患者。
三、明确各市确定人工耳蜗的个人自付比例。根据《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的自付比例”的规定,明确由各市确定人工耳蜗的个人自付比例。
先天性的聋哑儿童给家庭带来极大的经济负担,人工耳蜗不仅可以帮助语前聋儿童恢复听力,还可以帮助7岁以下语前聋患者建立听觉语言中枢。《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出台,可以促进聋哑患者加入有声世界,帮助其学习和交流,提高生活质量,更好地融入社会,减轻社会负担,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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