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宁夏人社厅、民政厅发布通知,对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按照医保发〔2018〕2号“2018年各级财政人均补助在2017年基础上新增4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90元”及“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新增40元,达到每人每年220元”的要求,坚持保基本、兜底线、可持续,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自治区新版药品目录用药范围扩大及普遍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水平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自治区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进一步夯实医保基金保障基础。
财政普补标准。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仍维持2017年每人502元标准。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56元,自治区财政对川区补助88元、山区补助131元、农垦生态移民补助146元;川区市、县(区)财政补助58元,山区市、县(区)财政补助15元。自治区财政对迁入川区的生态移民执行山区补助标准。
个人缴费标准。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180元,二档320元,三档760元。农村居民选择一、二、三档标准缴费,城镇居民选择二、三档标准缴费。未成年人和学生按一档标准缴费的,享受二档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特困人群政府补助标准。2019年,对城镇成年特困人员自治区财政补助15元、市县财政补助15元;对城镇未成年特困人员中央、自治区财政各补助5元。对农村成年特困人员自治区财政补助45元、市县财政补助15元;对农村未成年特困人员自治区财政补助10元。自治区财政对城乡特困人员的大额医疗保险补助标准60元。以上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
个人缴费部分补助标准。2019年,对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二级以上重残人员、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三类人群参加三档缴费实行全额补资助。对重点优抚对象和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按规定参加一档缴费的实行全额补资助。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对象且三级重度残疾、三级中度残疾人员参保及重点优抚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参加二、三档缴费的,个人缴费实行部分补资助。特殊困难群体人员有多重身份的,缴费类别按最有利于参保人员的原则确定。
以上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和原分担比例解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财政补助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和市、县(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上述人员参保缴费随同其他城乡居民统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记者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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