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沧州医疗保险最新规定:报销范围、比例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规范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9】44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意见》(冀人社发【201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实施的报销范围:
第一条 本辖区内的城镇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包括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都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条 具有本辖区城镇常住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报销比例:
第一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确定按照“统帐结合”或“单建统筹”方式参保后,年度内不得变更。需要变更参保方式的,可在缴纳下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一)由“统帐结合”变更为“单建统筹”的,办理变更手续后,从下年度起按5%的比例缴费,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续使用。
(二)由“单建统筹”变更为“统帐结合”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办理变更时的缴费基数的2.5%补缴参加“单建统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的保费不补划个人账户,全部划入统筹基金。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可工作日咨询沧州市社保中心。
沧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西路
联系电话:0317-3206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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