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下称“医保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持续不间断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新规中明确提出应根据参保人员持续缴费的年限,采用提高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或者最高支付限额等方式,分梯次适度提高其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昨日(11日),记者从市人社局医保处了解到,从今年9月起,广州市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的缴费标准上调,而同时,参保人在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门(急)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2013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20.67万元调整为22.83万元,比2012年度最高支付额提高了2.16万元,相应统筹待遇支付比例保持不变。
医保处处长李程介绍,“医保条例”中提到的“根据参保人员持续缴费的年限,采用提高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或者最高支付限额等方式”,是指连续两年及两年以上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员,其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对各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增加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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