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以来,为保障公务员身体健康,减轻公务员医疗费用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务员医疗保障能力得到明显提高,为进一步改善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待遇,经新乡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7年9月1日起,对《新乡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新政〔2002〕22号)第六条、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增加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项目和提高补助比例的通知》(新政办〔2003〕136号)第三条所例的补助比例做如下调整: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在住院期间(含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重症慢性病),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原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在职职工补助70%,科级人员补助80%,县级以上人员补助90%,退休人员享受同级别的医疗补助待遇。上述补助比例统一调整为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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