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办理机构】 伊春市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地址】 劳动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窗口
【提交材料】
(一)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1、职业许可证副本;2、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3、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4、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5、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6、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二)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2、药师以上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3、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4、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1、单位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受理;
3、实地视察,合格后通过资审。
【收费标准】 无收费
【审批依据】
1、《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2、《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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