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医疗保险关于市外住院报销规定
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后,参保人员因病情严重,因本市最高等级综合医院技术和设备等条件限制,确需转市外省内医院就诊的,须由市中心医院提出转诊意见,报市医保局备案后方可转入市外定点医院诊疗;病危患者可就近先转市外医院就诊,但必须在三日内由其亲属携带医疗证、专用病历、急诊证明、转诊审批表等资料补办有关手续;确因病情需要转省外医院就诊的,须由省级定点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并报省人社厅审批后方可外出就诊。未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的,视为自行转诊,所发生的费用,不能纳入医保报销。
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后,参保人员因公外出,或在参保单位批准的法定假期和探亲期内,在异地突发疾病住院(系指必须要当日住院治疗),必须由其单位或亲属三日内携带单位(或社区)证明来市医保局补办住院审批手续,同时告知所住医院、科室、床位、病种及主治医生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核查。其住院所发生费用按我市转诊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外地打工突发疾病的,出院后,只要其提供住院相关资料,按相关规定给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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