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异地居住人员医疗费报销程序
1、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参保所在地外居住6个月以上的退休人员和公派3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经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批手续后,其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按条例规定支付。”参保人员提供身份证号码查询缴费情况及异地居住登记情况。
2、对符合报销条件的参保人员按规定收取出院小结、疾病证明、电脑清单、发票、单位帐号等凭证交监督审核组审核。
3、对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可直接将报销凭证寄医疗科,由监督审核组审核后交结算组,结算组依据医疗保险监督检查人员对医疗费用支出审查结果,扣除不合理费用,录入电脑,计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机构医疗费用支出,开具支付凭证,经科长、分管付局长审核后,送基金管理科复审,局长审定后转帐。
4、对异地直接寄来医疗科的不符合规定报销凭证,由监督审核组审核后电话告知参保人,并将不符合规定报销凭证,交办公室寄回。
(二)、异地转诊报销程序
1、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异地转诊应当由转出地定点医院提出转诊建议,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医疗费用按条例规定支付。未经核准的,医疗费用全部由本人自负。”
2、需要转诊的参保人员应提供建议转诊定点医院专用转诊单,科长录入电脑,方能到转入医院治疗。
3、参保人员提供身份证号码查询缴费情况,对符合报销条件的参保人员按规定收取出院小结、疾病证明、电脑清单、发票、转诊审批单、基本医疗保险卡、单位帐号等凭证审核录入电脑,计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机构医疗费用支出,开具支付凭证,经科长、分管付局长审核后,送基金管理科复审,局长审定后转帐。
(三)参保人员特殊情况报销程序
1、按《海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出差、休假期间,参保人员因急性病在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按条例规定办法支付;非急性病在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负。”
2、参保人员提供身份证号码查询缴费情况,查对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对符合报销条件的参保人员按规定收取出院小结、疾病证明、电脑清单、发票、单位证明、基本医疗保险卡、单位帐号等凭证审核。录入电脑,计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机构医疗费用支出,开具支付凭证,付局长审核后,送基金管理科复审转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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