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根据《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津政办发〔2014〕42号),现就2014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和给付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30元。
二、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付范围。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付标准为:
(一)2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付50%;
(二)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付60%;
(三)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付70%。
四、本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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