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办理完养老退休手续后或者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但未能办理养老退休手续,如要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需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
A、须提供材料:
1、人社局审核退休:单位或个人均凭《厦门市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办理
2、非人社局审核退休:
●市公务员局、市教委、省社保经办机构、央部省属等单位办理养老退休的,提供相关部门批准退休的《退休审批表》或《基本养老金计算表》
●居委会干部:提供《退养证》复印件和《参照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补缴不足年限基本医保费申请表》一式三份
●异地养老退休人员:提供异地《退休审批表》复印件(非退休证);退休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享受当地医保退休待遇证明;厦门本地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未办理养老退休人员:需提供厦门本地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异地医保转移接续人员:
●2010年7月以前异地医保转入的,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时需提供医保转移表
●必缴段(1998年7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在异地享受公费医疗的,需提供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公费医疗主管部分出具的享受公费医保待遇的证明,异地医保开始实施后必须参保缴费不可视同。
B、办事地点:
1、区属企业及个人至区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2、市属企业及个人至市社保中心养老保险科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厅)
说明:根据厦人社【2012】60号文规定的以下几类人员到区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1、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领取养老金或退休金,但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2、具有本市户籍,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但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3、依《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厦门社【2012】11号规定经批准退休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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