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报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2、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药品及相关项目价格政策;
3、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有完善的内部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
4、具备及时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5、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经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6、自觉遵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相关法规、政策、标准和规定;
7、自觉接受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业务培训,按要求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8、配备与我市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相适应的计算机设备,配备相应的网络维护技术人员,自觉维护计算机系统。
9、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北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具备开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服务业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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