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提高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为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保障水平,经市政府批准,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日前印发文件,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门诊就医范围作出调整:
自今年9月1日起,政府补助人均增加150元,个人缴费人均增加10元。学生儿童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580元提高到74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60元提高到70元,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520元提高到670元。
成年居民各档次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600元、830元和1130元,分别提高到760元、990元和129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80元、310元和610元分别调整为90元、320元和620元,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520元统一调整为670元。
自2015年1月1日起,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就医范围由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扩大到开展公立医院改革的二级医院,并按照一级医院就医报销标准执行。同时,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选择一家二级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就医分级就诊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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