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4-3-26
执行日期:2004-6-1
第一条根据《东莞市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东府[2004]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东莞市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居)民中,正在缴纳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领取农(居)民基本养老金和未满20周岁的农(居)民,须从2004年6月1日起参加我市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农医保)。
村(居)民委员会须按规定为本村(社区)符合条件的所有农(居)民办理农医保参保手续。
市属驻各镇区单位、企业人员及其未满20周岁的子女,按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由户口所在地按属地管理参加农医保。
第三条农医保实行A、B两个参保缴费档次,村(居)民委员会应根据本村(社区)经济发展和农(居)民的收入状况,按本村(居)民委员会有关议事规程确定本村(社区)按其中一个档次参保缴费。
第四条符合参加农医保条件的农(居)民,以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按村(社区)统一参保档次参加农医保。
村(居)民委员会须按统一格式向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社保部门)提供本村(社区)的户籍人员名册,由社保部门核除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居)民后,再由村(居)民委员会书面确认参保名单。
村(居)民委员会每年6月须负责汇总下一农医保年度(当年7月至次年6月,下同)应参保人员名册等资料,及时向社保部门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办理参加农医保手续所需资料包括:1.应参保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一份);2.应参保人员的免冠大一寸彩照(一张);3.填好的《东莞市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表》(一份)。
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村(居)民委员会须按规定到指定的银行领取“社会保险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并负责发放到参加农医保的农(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个人,作为农医保的参保和待遇领取凭证。
续保手续由村(居)民委员会提供名单直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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