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社局长就居民医保新办法
近日,记者从山东临沂市人社局了解到,自2015年1月1日起,临沂市将实行新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制度在参保范围、个人缴费标准、报销比例、医疗保险关系转换等方面均有调整。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后,将打破城乡居民身份界线,城乡居民均可参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也将退出历史舞台。
根据《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凡是具有临沂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临沂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可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参保居民基本医疗需要。
据了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申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以及其所属村(居)委会负责参保信息采集、材料初审、费用代收代缴等工作;未参保的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册儿童,以学校为单位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参保信息采集和代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2015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100元;政府补助标准为每人不低于360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持证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参保,由所在县区政府足额代缴个人缴费部分;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由所在县区政府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对其个人缴费给予补助。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其父母凭居民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根据个人缴费标准缴纳新生儿出生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为下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因特殊原因未能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可延长至下年度2月底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为下年度3月1日至12月31日。超过2月底一律不再受理当年度参保缴费事宜(新生儿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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