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的《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实行统一政策体系、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目前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过渡,到2017年底前全面实现市级统筹。
在待遇水平方面,浙江省政府指出,大病保险按照自然年度进行结算,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据了解,浙江省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参照各设区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确定,最高补偿限额按起付标准的10-15倍设定,支付比例不低于50%,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根据浙江省政府的规定,大病保险统一执行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而且要放宽目录,对部分大病治疗必需且疗效明确的高值药品,通过谈判逐步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具体方案和目录将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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