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装载电线杆的多功能拖拉机行驶在坑洼不平的村屯道路上,因失去平衡而翻下路边,导致司机及车上一名乘员受伤。保险公司以车主违规装载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属于免责为由,拒绝车主的赔偿请求,双方发生纠纷。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巳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下称太保河池公司)给付原告覃干勇保险金13287.72元。
【汽车保险与理赔】2013年1月3日,原告覃干勇在被告太保河池公司下属的环江县支公司为其自有的桂12-7537X号多功能拖拉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还向该支公司交纳100元保费投保车上乘员座位险险种,环江支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运输型拖拉机定额保险单”和被告签发的“神行车保拖拉机保险单”。该保单明确约定驾驶员及车上乘员保险赔偿限额各为1万元,保险期限从2013年1月11日起至2014年1月10日止,同时保单上还有黑字体提示投保人要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保险人免除责任条款的内容。
2013年6月15日,原告驾驶桂12-7537X号多功能拖拉机装运电线杆在环江县洛阳镇玉合村的屯级道路上行驶,当车辆途经坑洼不平的路段时,因车辆失去平衡侧翻后掉下路边坡谷的河床,造成原告及乘车人韦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为此支出医疗费3287.72元,乘车人韦某支出医疗费40741.67元。同年10月18日,原告持相关治疗收费凭证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被告以其违反车辆装载规定造成事故,按《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可免责为由拒付。原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太保河池公司赔偿给原告保险金13287.72元。
被告辩称:根据公安交警部门对该交通事故的认定,原告违反车辆装载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属原告单方责任事故。依照《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的规定,对投保人违反车辆装载规定导致的事故被告可以免责。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虽然在被告出具的保险单中有明确的提示原告要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但由于被告没有证据证实巳将该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的文字材料送达给原告,故不能认定被告巳就合同中保险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向原告作出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是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本案合同中的保险免责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被告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额范围内全部承担理赔责任。因此,对原告诉请被告给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被告提出不应承提理赔责任的抗辩观点,法院不予采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于是作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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