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通过电话投保将自己所有的小客车办理了机动车保险续保手续,且已收到成功办理保险的确认短信,亦支付了保险费。后此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遂向保险公司理赔,对方却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不在保险期间内为由拒赔。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受理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王女士诉称:2014年1月7日,原告王女士通过电话投保,将自己所有的车牌号为京PR3Y18的小客车向被告处办理了机动车保险续保手续,投保后原告随即于1月7日19点30分收到被告向其发送的成功办理保险的确认短信。1月9日,被告单位的送单员给原告送了保险单及发票,原告支付了保险费。因原告连续三年在被告处投保,又在保险期前收到被告的确认承保的短信,故未查看保险单的保险期限等信息。1月9日19时,原告允许的驾驶员朱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死一伤,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顺义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原告向死者的继承人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58万元。但当原告到被告处理赔时,被告告知原告本次续保的保单的保险期限是2014年1月10日至2015年1月9日,而上一份保单的保险期限是2013年1月9日至2014年1月8日。被告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不在保险期间内为由拒赔。原告认为电话投保是被告自己推出的承保方式,被告已于2014年1月7日与原告就投保一事达成一致意见,且已发短信确认承保,双方保险合同关系已经确立。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出具的保险单期限是与上一保险年度正常衔接。现被告由于自己工作失误,造成保险单期限错误而导致原告出险时不在保险期限内,该责任不应当由原告承担。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理赔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58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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