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案例】2012年9月27日清晨,马宝驾驶汽车去桃源县黄花井汽车总站接朋友。在停车时因操作失误,马宝错将油门踏板当成制动踏板使用,致使小车撞向正在汽车总站院内候车的路人刘某、张某、李某、孙某四人,造成四人不同程度受伤,在桃源县人民医院经过1至2个月的治疗,现身体已无大碍。
事故发生后,四名无辜受伤的路人与马宝和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协议,于2013年4月27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马宝和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在庭审过程中,刘某等四人与马宝对事故发生经过、四名原告受伤及伤情、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购买交强险的情况均无异议【买车险注意事项,车险一年多少钱】,但是马宝和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产生了意见分歧:马宝认为,自己是购买的别人的二手车,该车已经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并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期间均自2012年9月24日0时至2013年9月23日24时止),四名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再由自己赔偿。而保险公司认为,马宝发生事故车辆系新购置车辆且未办理入户登记手续,保险是由该车原车主马德华购买,而本次交通事故是由马宝造成的,应先由马宝赔偿,不足部分也只能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予以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马宝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四名原告不负责任,故马宝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马德华为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所以,马宝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超出部分再由马宝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在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合计赔偿四名路人18 8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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