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审结一起人身保险合同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简称南阳天安财险),在保险合同中对免责条款未进行明确说明和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被判如数向投保人支付赔偿金。
【保险案例】2012年2月17日,边新明在南阳天安财险投保人身意外伤害“吉祥如意”综合保险。同年9月19日,边新明在砖厂干活时不慎被机器挤伤右手,住院24天。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砖厂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及其他生活补助共计3.7万元。但对伤残赔偿金,南阳天安财险以有合同约定不应赔偿为由拒绝赔偿。为此,边新明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内容真实合法,为有效合同。但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原、被告所签的保险合同系格式条款,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时,应对此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本案中,被告对上述免责条款未作出足以引起原告注意的提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该条款已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遂当庭作出了:“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15600元”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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