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涉及两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是见义勇为受伤,属不属于工伤?二是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后来又补缴的,社保基金是否能用于支付工伤待遇?针对这两大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李娟,让我们来听听专家是如何说法的。
李娟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3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应认定为视同工伤。
那么,如何理解“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呢?也就是说,见义勇为受伤属不属于在维护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的伤害?
李娟以此案为例解释说,李屹为避免未成年人遭受进一步的伤害而上前制止,虽然与典型的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的工伤有区别,但其维护的不仅仅是叶某个人的利益,更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因此,应认定为视同工伤。
“法律通过工伤补偿的方式来肯定这种行为,能降低做好事的风险和成本,推动见义勇为行为在社会上发扬光大。同时,也能克服传统侵权行为无法获得救济的缺陷,体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李娟说。
但是,被认定为工伤后,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兑现,在现实中还面临一些困境,最主要的问题就是用人单位未依法给职工上社保,并拒绝赔偿。李娟认为,工伤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无条件参加,否则,除了接受行政处罚外,还应承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不过,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并拒绝赔偿,职工启动工伤保险待遇的仲裁和诉讼程序相当麻烦。
李娟说:“为了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制度的设计,并非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弃之不管,而是规定在补缴本金和滞纳金后,工伤职工可以重新享受条例规定的、由基金支付的、新发生的费用。”
李娟认为,2013年11月,用人单位开始为李屹恢复缴纳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这为李屹获得足额救济提供了有力保证,也是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突破性规定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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