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待遇。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对拒不参保的事业单位及其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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