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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等常见问题

 字体时间:2018-11-07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一、个人在哪里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一)具有本区户口的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在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参保。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首次参保的,应在其工商注册

一、个人在哪里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一)具有本区户口的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在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参保。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首次参保的,应在其工商注册地的户口所在地参保;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应随雇主参保。

二、个人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100%之间自主选择。具体规定为:1993年3月至2006年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到100%选择;2007年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70%到100%选择;2008年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80%到100%选择;2009年至2010年,可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到100%选择;2011年起,可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40%到100%选择。

三、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缴费比例为20%。

四、如何计算补缴以往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按照参保人员申请办理补缴手续时上年度社平工资×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本人年度缴费基数除以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之和×缴费比例(20%)计算。

五、申请补缴有年龄限制吗?

答:有。要求年满16周岁;男性:未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未年满50周岁;无视同缴费年限的,未年满55周岁。重庆社保个人查询

六、补缴养老保险应具备什么条件?最早可以补缴到什么时候?

(一)用人单位失业职工补缴
1.具有我市户口,曾在我市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作、参保的失业职工,可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次月起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2. 具有我市户口,未参保企业的失业职工,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3. 具有我市户口,已破产、解体、关闭的参保企业漏投保失业职工,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4. 具有本市户口,曾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申报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0周岁的,可补缴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以上失业职工中,对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失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

(二)个体工商户(含雇工)补缴
对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雇主、雇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其他个体工商户雇主、雇工,按以下规定办理。
1.个体工商户雇主
在我区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可从最早从事个体经营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2.个体工商户雇工
雇工参保应随雇主参保,由雇主统一进行申报,从申报当月起参保。补缴以往年度养老保险的,雇工身份应以雇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雇工名册作为认定依据。
以上个体工商户雇主、雇工,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不能补缴以往年度的养老保险。

(三)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补缴
具有本市户口,有缴费年限的人员中,对有实际缴费记录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对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具有我市户口,可从其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完的次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对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

(四)原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
具有我区户口,2006年10月1日前已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可补缴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七、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跨年完清吗?

答:不能。补缴保险费必须在年内一次性完清,次年将按新标准收取。

八、哪些情况下个人参保人员可以中断缴费?

答: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单位要为参保人员申报缴费的;无缴费能力或无继续缴费意愿的;达到退休年龄的以及出境定居或死亡的。

九、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自己个人的缴费金额就是自己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金额吗?

答:个人缴费金额不是个人帐户金额。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应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例:某个人参保人员2013年度缴费基数为40000元,则其个人缴费金额为40000×20%=8000元,其中,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金额为40000×12%=4800元,记入其个人帐户的金额为40000×8%=3200元。

十、哪些情况下可退还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答: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能退还,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申请退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出国(境)定居,不再具备享受养老金条件的;重复参保的;参保职工调入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后退休的。

十一、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享受缴费补贴资格审核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答: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审批
(1)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身份认定;
(2)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初审;
(3)区就业局审核申请人是否属于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和是否正在享受“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4)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享受低保待遇情况;
(5)区社保局审核申请人档案,认定申请人出生时间、参工时间、连续工龄、从事特殊工种年限及退休时间,确定申请人缴费补贴标准等;
(6)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批工作。

十二、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如何确定?

答:(1)申请享受缴费补贴时,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曾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并符合国家规定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按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20%×2/3给予补贴。
其中,对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按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20%×100%给予补贴。
(2)其余的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按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20%×50%给予补贴。

重庆市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等常见问题

十三、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享受缴费补贴期限如何确定?

答:2011年内申报享受缴费补贴的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从2011年1月起享受缴费补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止;2012年1月1日及以后申报的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从其申报受理之月起享受缴费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之月止。

十四、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如何进行缴费补贴申报?

答: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向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领取《重庆市九龙坡区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补贴确认表》并进行身份认定后,向本人户籍所在地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申报。

十五、困难下岗分流人员缴费补贴标准变更如何处理?

答:(1)原享受“50%”档的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在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时,由区社保局直接办理补贴标准变更手续后享受“2/3”档。
(2)享受“2/3”档的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在享受低保待遇后,由本人持户口所在地民政办公室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区社保局提出补贴变更申请。

十六、困难“双解”人员享受缴费补贴资格审核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答:按以下顺序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批
(1)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初审;
(2)区就业局审核申请人是否属于国有“双解”人员和是否正在享受“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3)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享受低保待遇情况;
(4)区社保局审核申请人档案,认定申请人出生时间、参工时间、连续工龄、从事特殊工种年限及退休时间,确定申请人缴费补贴标准等;
(5)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批工作。

十七、困难“双解”人员在哪里进行缴费补贴申报?

答:申请享受缴费补贴的困难“双解”人员,向本人户籍所在地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申报。

十八、困难“双解”人员享受缴费补贴期限如何确定?

答:2010年内申报享受缴费补贴的困难“双解”人员,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从2010年1月起享受缴费补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止;2011年1月1日及以后申报的困难“双解”人员,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从其申报受理之月起享受缴费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之月止。

十九、如何确定享受缴费补贴的标准?

答:缴费补贴分为50%、2/3和100%三个档次,具体规定如下

(1)“2/3”档
申请享受缴费补贴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曾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并符合国家规定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困难“双解”人员,享受“2/3”档,即按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20%×2/3给予补贴。

(2)“100%”档
符合““2/3”档条件的人员,同时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享受“100%”档,即按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20%×100%给予补贴。

(3)“50%”档
其余的困难“双解”人员,按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20%×50%给予补贴。

二十、困难“双解”人员缴费补贴标准变更如何处理?

答:(1)原享受“50%”档的困难“双解”人员,在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时,由区社保局直接办理补贴标准变更手续后享受“2/3”档。
(2)享受“2/3”档的困难“双解”人员,在享受低保待遇后,由本人持户口所在地民政办公室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区社保局提出补贴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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