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小伙救人遇难,赔偿“同命不同价”再度上演
一个“农村户口”,少赔21万
律师 :见义勇为事件应摒弃户籍区分,给予同等待遇
中工网讯 (记者冯国鑫)同样是英勇救人而不幸命丧异乡,在赔偿金上却因户籍问题“同命不同价”的情况再度上演。5月7日,在青海格尔木打工的河南新乡小伙王超杰,与另一名工友在对落水工友施救中不幸遇难。然而,在家属协商赔偿金时,王超杰因是农村户口,补偿金额比城市户口的另一工友低了21万元。
5月7日当天,24岁的王超杰在清理河堤时遇工友落水,他和另一东北工友不顾危险搭救。最后,落水工人被随后赶来的人们救起,而王超杰和那名东北工友不幸遇难。
得知噩耗后,王超杰的父亲王利军赶到格尔木,奔波半月,却一直找不到儿子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后来王利军才知道,用工方格尔木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把这个清理河堤的工程转包给了天瑞公司,也就是王超杰所在的单位,而天瑞公司转手又把工程外包给了一个叫冯氏彩钢的企业。冯氏彩钢和天瑞公司都一度以不是第一责任人为由,拒绝赔偿。
在格尔木信访局等多方的协调下,天瑞公司与家属进行了谈判。然而,天瑞公司代理律师称,王超杰和另外一位救人牺牲的工友,身份不同,赔偿标准也不同。王超杰的东北工友是城市户口,所以施工方赔偿40多万元,而王超杰是农村户口,根据农民收入来核算,只能赔偿19万多元。
记者了解到,在死亡赔偿标准上,从法律上来说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确实存在区别。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有了该条中的“或者”一词,对于赔偿方来讲,多半会就低不就高,选择钱少的标准来赔偿。
但是,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薛仁贵认为,这个案件属于见义勇为案件,当事单位和当地政府应跳出法律制度的约束,考虑到王超杰见义勇为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正能量,应当摒弃户籍区分,给予同等待遇。除此之外,当地政府还要给予家属一定抚恤。
去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这为未来赔偿界定提供了新的方向:不再让户籍去“一锤定音”,而是能根据公民个人实际“量体裁衣”。
截至5月26日,经三方协议,天瑞公司同意支付30万元补偿款,冯氏彩钢支付20万元。河南省公安厅见义勇为基金会准备与青海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沟通认定王超杰的“见义勇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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