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止时,企业还要支付劳动报酬吗?
不少职工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形如外出进修、怀孕等原因需要中止履行合同,这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必须支付其工资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呢?
【解读】由于《劳动合同法》对中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作出规定,操作过程中常常出现争议。“中止”即暂停,区别于“终止”。新《条例》规定,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劳动合同也可以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作出了试用期中止的规定。但用工单位因该情形而中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然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病假工资。
合同到期后,继续上班工资该怎么算?
现实中,不少员工有这样的遭遇:劳动合同已到期,可老板既不延长合同期限,也不续签劳动合同。自己这样“名不正言不顺”地继续上班,工资该怎么算啊?
【解读】根据2008年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企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其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可对劳动合同期满却仍继续上班的员工,老板该如何支付报酬,却无明确规定。
对此,新《条例》在《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作了细化和完善,弥补了这一法律空白。根据新《条例》,劳动合同期满,企业未与员工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员工继续在企业工作的,老板应在1个月内与其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向其支付两倍工资。
新《条例》同时规定,企业自合同期满次日起,满1年不与员工续订书面合同,但员工仍继续在企业工作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被延长,企业打的什么“算盘”?
工作中,让不少员工纳闷的是,自己签的是1年期劳动合同,快到期时,企业没有通知续签,而是延长了原劳动合同的期限,变“1年期”为“2年期”、“3年期”,企业这么做是为什么?
【解读】老板这是在钻政策的空子,想打“擦边球”。他既要员工继续上班,又不想和他们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满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未书面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未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劳动者同意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与员工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无规定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员工提出要求,企业就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快到期的时候,老板不选择续签,而是选择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就是想规避这项法律规定。
针对这一现象,新《条例》首次提出了“反向规定”,首次明确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企业与员工协商延长合同期限,累计超过6个月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本月起正式施行”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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