绘图:简仁山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郭文君)李某在东莞市长安镇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任喷油师傅,公司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为他缴纳社保。后来李某因工受伤,公司将他送到医院后就再也不作理会,李某只能自己垫付医疗费2556元。近日,通过法律援助李某拿回了自己应得的赔偿款。
李某因工受伤后,公司将他送到长安医院治疗,之后就再也不作理会。李某因经济原因,自己来到长安乌沙卫生站治疗,并垫付医疗费2556元。但公司拒绝支付李某因工受伤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及医疗费。
在劳动部门的仲裁庭调解过程中,法律援助处的承办人发现,李某既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与公司约定的月薪为4700元,并且他提供的几份医疗费发票的号码相同,这使援助工作陷入困境。
而在诉讼中,公司却向仲裁庭提交了工资表,表明李某相同岗位的工资仅为2500元/月,还提出李某没有到合格正规的医院就诊,并出示公司《关于工伤事故的处理规定》的通告,规定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只能在长安医院治疗。
法援处的承办人提出,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工资标准的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来承担,李某入职时有入职表,有记载约定的月薪。而且公司规定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只能在长安医院治疗,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李某也从未见过此通告,李某在东莞长安乌沙卫生站治疗,该卫生站有牌有证经营,并非用人单位所说的“非正规”。
最后,仲裁庭以最低工资标准裁决受援人停工留薪期的工资,驳回李某的其它申诉请求。李某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审判,法院以2500元认定李某的工资,并支持李某提出医疗费的要求。公司还委托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作伤残鉴定,李某被评定为未达伤残级别。最后,东莞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受援人李某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和医疗费。
法律援助处提醒,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工资标准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获得赔偿数额的多少,劳动者要懂得如何去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比如用人单位签署的入职表、工资单要留存一份等。对于工伤案件,有些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直接委托鉴定,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应保留相关的证据,如用人单位不主动申请工伤认定的,可自己到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当权利得不到保障需要仲裁或诉讼时,就不用再浪费宝贵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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