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得知,2015年1月17日发布的内容为:根据《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3号)的文件精神,海宁市决定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费率,全市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3%调整为2%。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0.5%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本次失业保险费率下调后,预计全市参保单位及其职工每年少缴失业保险费约5000万元,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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