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8日,张女士应聘到武汉一家工程公司任市场部经理,当年7月4日,32岁的张女士在医院确诊怀孕,属于“高龄产妇”。她十分想将孩子生下来,但公司却对于她刚上班不久就怀孕的行为十分不满。
8月28日,张女士要求公司办理生育保险遭拒。拿到医院建议“公休3个月”的诊断书后,张女士写了病假条,自己给自己批了假,交给下属保存,并办理了工作交接。从这之后,张女士就再未上班。
当年9月,张女士又到公司要求办理生育保险,公司却以她旷工为由将她开除。张女士随后提出劳动仲裁,接着又打起了官司。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在张女士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张女士的请假行为也有瑕疵。昨悉,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补偿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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