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管理)局、光明和坪山新区社会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1320元/月。
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7元/小时。
上述标准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4月1日起执行”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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