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我市大病医疗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征求意见的通知》,对大病提取公积金流程进行规范。今后符合中山大病标准的,不管是缴存者本人还是其家庭成员,均可提取。
通知称,缴存人本人或家庭成员(限缴存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符合《中山市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且同一社保年度内扣除医保统筹支付(含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和自费的医疗费超过2万元的,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超过其个人自付和自费的医疗费用。
以大病提取公积金的时间为该社保年度内或该社保年度结束的90天内。程序方面,通知提出,以大病医疗的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规定并经社保部门确认的申请表及相关医疗费用支付凭证。
据了解,大病提取公积金是法定提取条件之一,但相关规定并不完善,何谓大病,哪种情况下能提取,覆盖对象又是谁,均缺乏明确界定。“现在我们根据市人社局的文件进行了规范化,更好操作。”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整体而言,大病提取公积金的数量并不多,即便如此,在操作上仍遇到不少问题,因此才有这次细化的通知。这次通知,也扩大了大病提取的覆盖面,原来仅局限于缴存者本人,现在扩大到缴存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提个醒
缴存人本人或家庭成员在同一社保年度内,扣除医保统筹支付(含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和自费的医疗费超过2万元的,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超过其个人自付和自费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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