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席卜)近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出台,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保)制度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今后,城乡居保每年缴费标准,将从原来的11个档次变为12个档次,鼓励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同时,省和市县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缴费标准变成12档多缴多得凡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意见》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截至目前,全省参加城乡居保的总人数达到1704.7万人,参保率达到99.56%。
《实施意见》规定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还会会同省财政厅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政府补贴提高多缴多补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给予55元的补助,省级财政给予5元的补助,市县根据财力情况给予一定补助。
省和市县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具体补贴标准是:年缴费100元到200元的补贴30元;年缴费300元的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的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的补贴60元;年缴费600元至9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年缴费1000元的补贴100元;年缴费1500元的补贴150元;年缴费2000元的补贴200元。缴费补贴由省和市县各承担50%。新的缴费补贴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基础养老金仍由中央确定最低标准,今后会建立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特别强调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以鼓励长缴多得。
丧葬费补助金从无到有
从2014年1月1日起,全省建立丧葬费补助金制度,标准为一次性补助不低于800元,省级财政按800元的50%给予补助,丧葬补助金实现从无到有。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有助于及时核查参保人领取待遇的信息,也有助于减轻参保居民家庭的丧葬费用负担。
养老保险关系随户籍走
《实施意见》还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已经按规定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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