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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成工伤保险案单位滥权拖讼

 字体时间:2014-07-18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调研发现,由于劳动争议案件收费过低,导致个别用人单位滥用诉讼程序拖延时间,损害劳动者权益。2008年至2013年,该院受理劳动争议二审上诉案件3241件,90%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用人单位以这种“合法”程序拖延款项给付时间,劳动者最终拿到待遇或赔偿,至少也要一年半。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明确,劳动争议案件以每件10元的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简易程序结案、调解、撤诉案件收取每件5元的案件受理费。

重庆五中院调研发现,诉讼成本大幅降低促使当事人积极维权的同时,也衍生不少问题。

代理费未减少,劳动者最终难受益。一些代理人以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为主业,到处寻觅、挖掘有可能获得利益的劳资纠纷案件,将本易化解的劳资纠纷扩大化,将本不太尖锐的矛盾激化,并把矛盾集中到法院,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诉讼活动。甚至有代理人以诉讼零成本为诱惑提出风险代理,变相提高代理费,将当事人本应受惠部分最终转化为代理人的收入。

部分劳动者诉讼请求过高。仅收10元诉讼费使得诉讼几乎无需成本,提出过高诉讼请求也没有任何风险,一定程度上导致部分当事人提出不符合实际的请求。当事人期望值提高,给调解造成难度,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劳动争议案件原告胜诉率高,当事人退费耗时费力,原因很简单,不仅是车费损失,还需要至少半天以上时间。但如果一直不退费,法官就无法结案。

针对劳动争议诉讼费低引发的诸多问题,重庆五中院建议,调整劳动争议诉讼费收费标准。凡普通劳动者(当地平均工资以下)起诉或上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收诉讼费(鉴定等实支费除外);凡用人单位或较高收入劳动者(当地平均工资以上)提起的劳动争议或上诉案件,按普通诉讼费用收取标准执行,诉讼终结后由败诉方承担,真正保护劳动关系中的弱势群体。发现用工单位恶意诉讼,法院应及时向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综合运用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各种措施,减少劳动争议恶意诉讼,切实保护劳动者利益。

(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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