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大学毕业后,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虽然工资少、待遇低、条件差,但是考虑到现在工作不好找,所以于某决定先干着,有好的机会再跳槽。最近,于某被一家国有企业录用。谁知,就在于某刚到该企业上班大约20天时,因为一次意外,在工作中于某被重物砸伤。事后该企业为于某申报了工伤。在审查过程中,有关部门发现于某社保账户上用工主体和缴费主体不一致,遂不同意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本案中,于某跳槽到新单位没及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这种在“真空期”发生的工伤事故该如何处理?
【分析】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另外,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据此,于某来新单位上班,单位应当及时给于某缴纳工伤保险。没有缴纳工伤保险,于某上班风险责任即应由新的用工单位承担。也就是说,本案中,于某的工伤费用应由新的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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