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0月31日,记者从成都市公积金中心获悉,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和成都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相关决议,成都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将于11月1日起做出部分调整。
按照最新政策,职工贷款申请条件调整为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从外地调入成都工作的职工,在成都缴存公积金不满6个月的,提供由外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连续正常缴存证明后,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据悉,另一项重要调整为公积金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额度提高后,首套房在执行基准利率的条件下,职工采用等额本息还款,公积金贷款比商贷少付利息13.9万元,二套房在利率上浮10%的条件下,公积金贷款比商贷少付利息15.7万元。
11月1日后,对已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住房贷款余额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公积金贷款再次购买自住住房的,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同时,购买成都市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职工,其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取消对现有和所购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44平方米的限制。此次调整还开通了异地贷款业务,成都市户籍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
(本报记者 雷琰 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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