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是一名去年刚退役的士兵,因为在服役期间曾经荣获二等功奖励,因此退役时享受到政府安排就业的待遇。就业单位为徐某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事宜,服役期间的军龄是否计入工龄,又能否认定为社保视同缴费年限呢?
根据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退役士兵的安置措施包括自主择业、安排就业、退休与供养。对于符合政府安排就业的士兵,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之一,即(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由于徐某曾经荣获二等功,因此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被政府安排就业的,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4条的规定,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应当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可以合并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退役时,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到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退役士兵被安排就业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国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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