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新招聘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强化退出机制
日前,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深圳市新招聘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10月22日起实施,进一步强化了新招聘公务员的退出机制,试行期5年。
据了解,《办法》全文共八章,五十六条,细化了对试用期公务员的培养、考核、取消聘任等规定,并根据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实际,强化了聘任合同、任职定级等内容。
《办法》规定,除招聘职位另有约定外,用人机关与新招聘公务员应当订立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聘期为3年,包括试用期。
同时,《办法》重点加大了新招聘公务员培养力度,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用人机关应当采取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岗位培养等多种方式对新招聘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政策法规、履职能力以及工作作风等方面培养。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进一步强化了新招聘公务员的退出机制:一是考核方面,赋予了用人机关制定细化、明确的试用期满考核反向指标的权限,作为确定新招聘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的依据。二是取消聘任方面,加强了对新招聘公务员试用期行为的监督约束力度,适当增加应当取消聘任的刚性情形,并赋予单位一定自主权。
《办法》在国家试用期管理办法所列的应当取消录用情形的基础上,增加了“拒不按照规定签订聘任合同的”,“拒不参加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或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不合格的”和“聘任合同约定的应当取消聘任或解除聘任合同的情形的”等3种情形,并在原纪律处分中增加“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应当取消聘任的情形。
此外,《办法》还明确新招聘公务员在试用期内被发现有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可以解除聘任合同情形的,用人机关可以取消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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