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绵阳读者丁某来电话咨询: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发生工伤事故该谁负责?
就丁某咨询的问题,本报政策咨询台特邀请相关律师回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针对经常出现与职工存在用人关系的单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情形,《规定》专门明确了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规定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在派遣、指派和挂靠关系中,派遣单位、指派单位和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如果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同时《规定》还明确,只要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以及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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