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7日,在某电子公司工作的张某,被工友用器具碰伤右眼,经诊断为右眼角膜穿孔伤,晶体脱位。因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电子公司拒绝承认张某为本单位职工。万般无奈,张某只能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经审理后,仲裁委依法及时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电子公司不服裁决,先后向两级人民法院起诉,均败诉。2013年2月,张某所负伤被当地人社局认定为工伤。但电子公司对工伤认定仍不服,再次向两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最终仍败诉。2014年1月,张某的伤残程度被鉴定为7级。2014年8月,张某再次就工伤待遇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其他工伤待遇共计14.7万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后,理应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该案中,张某在电子公司工作时负伤,且被人社局认定因工负伤,伤残程度被确认7级,因此,该案应适用《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电子公司理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考虑到该案自张某负伤之日已超过3年多,仲裁员在庭前、庭后对双方多次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公司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伤待遇13万元。(侯力强 王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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