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某机械有限公司职工。2013年12月9日,张某在用人单位操作冲床冲件时,不慎伤了右手拇指,被认定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七级。医院诊断结果为:右拇指外伤、右拇指指骨粉碎骨折、右拇指末节毁损伤。张某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协商未果后,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工伤待遇,包括假肢费2200元。张某2200元的假肢费应由谁承担呢?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用人单位并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张某安装了2200元的假肢,并出具了相关的票据,由于用人单位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该假肢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孙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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