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日上班时,某公司两名女工因私事争吵继而发生肢体接触,被其他同事劝解后,两人相继离开公司到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此后两人均未提供劳动,时间长达3个月。期间,公司多次通知两人上班,均遭到拒绝。后该公司按照规章制度,停发两人未上班期间工资,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两人不服公司作出的决定,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在查明事实后,仲裁委依法支持单位作出的停发工资、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仲裁委认为,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劳动者要获得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安排下提供劳动。该案中,两名女工因私事争吵继而动手斗殴,导致身体受到伤害,且长达3个月未提供劳动。两名女工所受伤害既不属于因工负伤,也不属于因自身原因患病需要停工治疗。因此,停工期间所在单位无义务为其发放工资。《社会保险法》虽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前提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获得工资收入,由于这两名女工无工资收入,故在停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本人全额缴纳。至于两名女工停工期间的损失问题,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处理。(侯力强 刘丰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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