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2月15日,泸州市江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泰安镇工作站办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案件,受援人李某的银行卡上收到了各项补偿款共计116460元。
2013年12月28日,江阳区泰安镇58岁的老农李某,在泸州某建筑公司承包的一建筑拆迁工程从事木工支模过程中,支撑站立箱板的钢管腕扣件突然断裂,导致其从箱板上滑落到地上,造成左跟骨粉碎性骨折等损伤,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28460余元。临床治疗终结后,李某与公司私了未果。
由于李某工作时间尚短,还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程序法规定,李某欲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要经过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工伤认定、赔偿仲裁等程序。今年5月,李某依程序法规定,向江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确认他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6月26日,在庭审活动中,仲裁委员会认为,案件证据表明李某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所受伤害依法应认定为工伤,如果按法定程序走意义不大。为了节约司法成本,让李某能够及时获得相应补偿,援助代理人建议双方共同向泸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程度咨询,参照咨询意见协商赔付。
11月20日,在江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了案外调解,最终促成李某与公司达成一次性补偿协议,约定由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李某补偿各项款共计116460元。(袁玉华 余杨 王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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