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6月25日讯 (记者张惠宁 通讯员林海)自今年7月1日起,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的范围内自愿选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数。省社会保险事业局昨日发布《关于变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公告在省本级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请于7月5日至15日到省社保局及时办理缴费基数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者将视为默认之前的缴费基数。
今年5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正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该条例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一个重大的变化是将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原来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修改为“可以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的范围内自愿选择”。
据省社保局保险关系处处长黎民天介绍,按照调整后的缴费标准,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范围为2002.8元至10014元。“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这个范围内自愿选择一个缴费基数,再乘于20%的费率,就是自己每月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数额了。”
【出处: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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