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中国商业养老保险政策监管
保监会加强反洗钱监管险企增加资本金须提交合法声明
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监会印发了《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并于10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要求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
保监会为保险中介网销设“防火墙”
根据保监会数据,去年底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共有2200余家,但全国性的保险中介机构不到20家。虽然今年保监会批复全国牌照速度加快,业内估算全国性的专业中介机构占比在1%左右。因此新规出台后,98%以上的保险中介机构无缘网销。 《办该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保监会颁布新规完善保险公司退出机制
9月7日,中国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并将于201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暂行办法规定,保监会批准保险业务转让后,转让方保险公司须征得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同意;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死亡的,转让方保险公司应当书面告知受益人并征得其同意。《办法》的颁布,完善了我国保险公司退出机制。对规范保险公司的自愿市场退出行为,整合保险市场资源,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保监会: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需征得投保和被保险人同意
中国保监会9月7日以2011年“第1号主席令”的形式发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公司之间转让保险业务进行了规范,要求业务转让需征得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
《办法》规定的保险业务转让,是指保险公司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的行为,保险公司通过业务转让,达到自愿退出保险市场或者剥离部分保险业务的目的。今年3月,保监会发布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办法》规定,保险业务受让方保险公司应当符合受让的保险业务在其业务范围之内;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偿付能力充足,且受让保险业务后,其偿付能力符合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在受让业务的保单最初签发地设有分支机构;已进行经营管理受让业务的可行性研究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等条件。
保险公司转让保险业务,不得泄露在此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转让或者受让保险业务,应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转让全部保险业务的,应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
上海保监局:8月信访投诉寿险占九成
上海保监局公布了8月份上海市保险信访投诉情况。统计显示,8月份,上海保监局累计收到各类来信19件,接待来访24批次,信访总量为43件。其中,涉及财险公司3件,占6.98%,平安财险、天安保险、安邦财险分别有1件;涉及寿险公司40件,占93.02%,其中平安寿险、中国人寿、合众人寿分别有10件、7件、4件。
上海保监局表示,根据保监会信访统计口径,本期未公布电话投诉数量。
二、 中国商业养老保险市场需求
未来20年中国人口老龄化加重 养老保障需求急增
“十二五”时期,随着第一个老年人口增长高峰的到来,中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老龄化进程与家庭小型化、空巢化相伴随,与经济社会转型期的矛盾相交织,社会养老保障和养老服务的需求将急剧增加。
据人民日报海外版9月26日报道,《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日前印发。规划指出,“十二五”时期,随着第一个老年人口增长高峰的到来,中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从2011年到2015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将由1.78亿增加到2.21亿,平均每年增加老年人860万;老年人口比重将由13.3%增加到16%,平均每年递增0.54个百分点。
老龄化进程与家庭小型化、空巢化相伴随,与经济社会转型期的矛盾相交织,社会养老保障和养老服务的需求将急剧增加。未来20年,中国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到2030年全国老年人口规模将会翻一番,老龄事业发展任重道远。
【出处:中国养老金网】
“2011年9月中国商业养老保险市场报告”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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