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企业年金政策监管
广州地税局明确企业年金个税标准新规
广州市地税局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部门将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广州市地税局提醒,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此外,企业要加强与其受托人的信息传递,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对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广州国企高管将有补充养老金
去年,广州市国资委修改、完善了《广州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并起草了《广州市属投融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通过建立任期考核制度,实现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并探索建立多种方式的长效激励机制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补充养老金等保障性激励措施。
广东省顺德市企业拟推行年金制
针对企业招工难和顺德经济发展需求,顺德区政协委员宋炜建议顺德应实施企业年金制度,以吸引和留住企业核心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
广东省在2004年已经发布了《关于在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但到目前为止,企业年金在顺德并未得到正式推广实施,目前实施年金制度的主要是部分金融单位、直管单位和部分民企。
2009年初顺德生产力促进中心首个在顺德实行企业年金。顺德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企业年金,采取“钱滚钱”方式,员工在拿到应得工资、社保等应得待遇之外,还按照员工工资额度的4%,完全由该中心出资,为员工设立企业年金,并存到银行里,由银行和保险公司进行长期投资,实现“钱滚钱”。只要工龄达到3年以上,均可参加企业年金。顺德生产力促进中心主任欧阳志强介绍,目前该中心有员工40多人,有企业年金的有20多人。一些员工退休后可拿到过百万的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制度成为该中心吸纳、留住人才的一大法宝。
上海“千人计划”专家可享企业年金等待遇
上海市出台《关于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享受特定生活待遇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在沪入选中央“千人计划”的专家,包括中央在沪机构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可享受12方面的特定生活待遇。单位参照引进人才在海外的收入水平,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的合理薪酬,引进人才的薪酬可不受国内薪酬体系的限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深圳:地税部门详解企业年金个税缴纳
个人和单位缴费的企业年金均应缴税
据深圳市地税局有关业务负责人介绍,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税时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与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分开,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应缴税款,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例如:假设某企业职工年金账户中每月个人缴费100元、企业缴费400元,其100元的个人缴费不得在工薪所得税前扣除,属于个人税后工薪的缴费;企业缴入其个人账户的400元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直接以400元对应个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的税款。
此外,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税。
个税政策鼓励和扶持企业年金发展
地税有关业务负责人进一步说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际缴付(包括单位、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外,其他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以及超标准的基本保险均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主要形式,对其征税在个人所得税政策上是明确的。
但由于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起步晚,还属于初步建立阶段,为鼓励更多的企业建立年金制度,为职工提供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此次明确其征收管理的办法,在考虑调节收入分配的基础上,还体现对企业年金发展给予适当鼓励和扶持的原则。例如:将企业缴费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计算税款,降低了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另外,将企业缴费区别于正常工资、薪金单独计税,也便于为中途退出年金计划的职工办理退税。
但是,地税部门特别强调,对个人取得企业年金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仍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税。
企业缴费年金不能归属个人可予退税
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如个人中途离职等原因,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税可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报,经核实后,予以退税。
企业年金缴税历史遗留问题有说法
对2009年12月9日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南京市国资委:企业年金可适当拉开档次
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下发补充通知,明确未办理个人基本养老保险或未及时足额缴费的个人,暂不参加企业年金。
通知明确,企业年金缴费基数的确定,应严格执行《南京市企业年金工作实施意见》有关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总额的1/12,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总额的1/6,其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制度试行初期,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应不低于企业为其缴费部分的1/4,以后年度逐步提高,最终与企业缴费相匹配。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兼顾效率与公平,企业缴费向职工个人账户划入资金时,可以综合考虑岗位、贡献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不过,企业职工之间的缴费数额差距不宜过大,最高与最低缴费标准控制在5倍以内。
“2010年2月中国企业年金市场报告”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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