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叶志明)《广东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我省符合三个条件的企业可建立企业年金:1.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2.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3.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可税前列支工资总额4%作为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险的补充。
职工间可适当拉开档次
《意见》明确,在企业缴费部分向职工个人账户分配资金时,可综合考虑职工的岗位、贡献和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年龄等因素,适当拉开档次,但最高不得超过全体职工平均数的5倍。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工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企业按《劳动法》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劳动教养、开除公职、除名、自动离职的职工,应当中止为该职工缴纳企业年金费用。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仍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在该职工重新就业后随同转移。
退休后可一次性领取
据了解,企业年金基金由三部分组成: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当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补充养老保险应转年金
《意见》同时规定,鉴于部分效益好的企业此前已开展了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但做法与新出台政策不完全一致,企业原先由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应该转为企业年金基金,在过渡时期可以暂时由地级以上的市社保经办机构作为受托人进行管理。
另外,在广州未实行市级统筹前,四个独立统筹区(花都、番禺、从化、增城)的企业年金方案暂报送企业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006-05-16 来源: 投资快报-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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