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生育险未缴满12个月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满12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成都调整生育保险政策,下调缴费费率、取缴费捆绑、改变支付方式等,进一步保证了生育妇女均能获得必要的生育保障。
10月20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成都市人民政府日前印发的《关于调整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等规定的通知》作解读。成都优化调整现行生育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降低用人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负担,扩大待遇享受范围。
成都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生育保险政策调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下调了缴费费率。生育保险是单位缴费、职工不缴费的社会保险。此次成都市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从0.6下调到0.5,直接降低了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
另外取消了缴费捆绑,个体参保人员负担降低。具体来说,取消了以个体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的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捆绑征收的缴费政策,没有生育意愿和不愿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个体参保人员可以不再缴纳和参加生育保险。
支付方式也有变化,改变了以前单位参保人员缴费不满12个月就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情况,用人单位只要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其女职工或男职工未就业配偶都能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其中缴费未满12个月的,可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缴费满12个月以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进行支付。
另外,对于有生育意愿的个体参保人员,此次政策调整也作了统筹安排,即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可自愿继续缴费,按原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生育医疗待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进行保障,保证了生育妇女均能获得必要的生育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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