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为节约用工成本,通常是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社保缴费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为员工买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五险一金”高缴存比例,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非常沉重的负担。一些用人单位为节约用工成本,不向社保机构如实申报员工工资,而是以低于实际工资如基本工资或缴费基数的下限为员工买社保。或许,用人单位会认为,我已经按规定给员工买了各种社保险种,即使出了事故也有社保保障,应该不会再承担什么责任了吧。
这种做法是否可行,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2023年6月,王某入职某公司。公司以基本工资1500元为缴费基数为王某买了社保。王某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评定伤残九级。后王某以工伤事故为由离职。社保局向王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王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其实发工资2462元标准计算,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差额。仲裁庭认为,公司未按实际工资水平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导致王某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王某应得的金额,公司应向王某补足差额,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以上案例告诉我们,未按规定的缴费基数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用人单位即便给员工买了社保也还需担责。对于少缴社会保险金的情形,我国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例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保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保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处欠缴金额等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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